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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9-06-11

绍兴市人事局 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做好2009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根据《绍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计划的通知》(绍市人职〔2009〕3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本年度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教师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二、评审(推荐)原则
(一)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与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承担课堂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未按学校规定承担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严格执行晋升(含转评、首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课堂教学考核制度,对未参加课堂教学考核者不得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对课堂教学考核未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3.规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对近三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有一次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4.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
(二)重视实践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积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2.晋升教师、工程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需任班主任年限不少于三年,且在任职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担任学院基层单位副职及以上和辅导员、教学秘书等的任职时间可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对于个别教师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的,而本人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其班主任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全面落实评前和评后公示制度。自今年起将对申报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在校内公告栏进行公示,并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避免急功近利,克服浮躁心态,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关评审政策
(一)申报(含转评、首定)高校教师(含思政、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绍托院〔2007〕27号、〔2006〕2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绍兴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根据《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绍兴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绍托院〔2008〕23号),自今年起本科学历晋升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需进修4-6门与从事工作相关的研究生主干课程。
(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必须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其中申报副高及以上原则上累计要达到6个月以上,申报中级原则上累计要达到3个月以上。自2010年起,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将作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根据《绍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计划的通知》(绍市人职〔2009〕30号),从2009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时,需提供由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五)对经批准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和支援青川县灾后重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浙人社发〔2009〕22号)执行。
(六)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取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相应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中级送市人事局确认、高级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
(七)关于科研要求
1.上报论文须是公开发表(即同时具有国际ISSN和国内CN刊号)的并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学术论文,且未被列入院办、人事处、科研处2008年11月20日所发《通知》目录内。在本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在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作为供专家参考的依据。
2.上报课题须正式立项(提供立项号)。已过结题期限须提供结题证书;未能提供结题证书,又无立项部门同意延期证明的无效。
(八)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原浙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要求
1.《评审表》一式三份。
2.《综合考核表》。副高及以上(见附件1):待审核后用A3纸双面复印17份;中级(见附件2):待审核并经相关部门盖章后用A3纸复印17份。
3.论文、论著、译著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
其中申报副高资格需递交:送审论文(论著)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二份,申报正高资格复印件一式三份。
4.低一级(转评为同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高级需提交低一级《评审表》原件)。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7.外语、计算机、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教师资格证(申报教师系列)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由人事处收存,评审通过的须统一注销,未通过的退还申报对象。
8.《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见附件3)原件
10.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注明外其他复印件以A4纸为准。
五、评审时间安排(见附件4)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系(部)、部门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申报人员和各级评审组织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申报、评审工作。
附件:1.《综合考核表》(高级)
2.《综合考核表》(中级)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评审(推荐)时间安排表
二OO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