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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设计艺术学院课程教学材料管理规范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8-03-06

 

建筑与设计艺术学院课程教学材料主要包括:课程标准、课程授课计划、课程备课封面、课程教案、课程考核方案等。为了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材料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建筑与设计艺术教学运行,制定课程教学材料管理规范,具体如下:

一、课程教学材料

课程教学材料包括: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课程教案及课程考核方案,如实践(实训)课还包括实践(实训)课程表、实践(实训)任务书、实践(实训)指导书、实践(实训)课程考核评定表等。

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制定按教务处要求。

三、课程授课计划(附件2)

教师填写授课计划的表格为学校教务处制发的“授课计划”(见附件2)。

1)确定所开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通过集体备课的方式,以课程标准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期周数编制学期授课计划;课程相同,而授课时数不同的班级,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2)要详细填写学期授课计划封面一栏中的学期(如:完整学期,如二○一七--二○一八学年第2学期)、开课部门(全称,如建筑与设计艺术学院)、课程名称(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全称)、授课专业班级(班级全称)、授课教师(同一专业课程使用用一份授课计划的可填多名授课教师)

(3)填写学期授课表文字统一使用5号宋体。

(4)编制说明一栏,应详细填写编制授课计划的依据,教学主要目的和要求等;针对该学期授课班级和学时在编制授课计划中进行的特殊处理应在备注栏用文字加以说明的部分(如:单班、合班上课及其它特殊情况);周次,应与校历一致;节数,按实际课程学时划分为一个单元;授课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场地应以课表场地为准,特殊原因更换场地,在备注栏说明。

(5)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编制,A4打印,一式两份。需专业、教学科审核批准。一份由分院保存,另外一份任课教师随课携带保存。分院、专业定期检查授课计划执行情况,任课教师要认真按授课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四、课程教案(附件3)

1)任课教师(含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所担任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包含实践课程),均应按要求规范编写教案。

2)任课教师以课程教学内容(章节、单元、项目、知识点)或课时(2-4学时)为单位编写教学具体方案,一般应包括教学目的、教学的重难点、教学过程(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时间分配、师生互动设计、作业)等。

3)各专业及课程负责人应在学期初积极组织集体备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并要求规范。

4)教案质量及规范将作为每学期3个阶段教学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教学日常工作执行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

5)教学单元教案内容及说明,内所有文字使用宋体5号字。

①章节:指一个教学内容(单元),一次课(一般以2学时和4学时)的章节题目,或实践教学单元、任务、项目等。

②教学目的:体现课程章节或时间教学单位的目标、预期达到的效果。

③教学重、难点:指本节课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部分,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如实践教学还包括实践操作训练的主要指导要求,关键环节及技术的指导方法。

④教学内容及课程设计思路:教学内容安排:导入部分、授课部分、学生实践部分(如实践课或理实结合课)、学生作业要求及各部分具体时间分配;在授课部分环节中要求说明知识点的重、难点,有课程教学组织设计的思路,如某个知识点采用什么教学方法手段等,切不可只列提纲目录式,如有互动环节设置需说明;

⑤教学手段:根据教学目的进行的教学方式(讲授、演示、实验、实践、讨论、案例分析等)。

⑥课后作业:每章节教学后需布置相应的课后作业。

⑦总结反思:教师完成本教学单元教学后对教学设计、教学重难点把握、教学方法应用、教学效果等课题教学过程情况的总结与分析,为以后教学提供经验和素材。

6)教案格式使用分院统一的教案模板,教案主题内容可以是打印稿也可手写,课程结束后,按照“课程教学资料封面-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课程考核方案”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归档。

7)集中实践教学的任务书及教案另行编写。

五、课程考核方案(附件4)

课程考核方案需课程组集体讨论,按照课程标准和实际授课计划进行制定,不可一个课程多个考核形式及考核手段。

集中实践(实训)教学材料(附件5)

集中实践(实训)教学材料包括:实训材料封面,实践(实训)课表、实践(实训)任务书、实践(实训)指导书、实践(实训)课程考核评定表、实践(实训)实践作业(作品)等。

集中实践课程资料归档要求:

1、实训资料封面、实训任务书、实训指导书、实训课程考核评定表、实训实践作业(作品)顺利按要求装订成册,班级按学生学号顺序排列。

2、所有集中实践教学资料由教学单位保管。

、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环节的装订按照教务处及教学科下发文件及通知执行。

本规范之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负责解释。